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知民初235号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江宁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盛静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达、司徒建成,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路7号。
法定代表人:黄利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受理后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博
审判员 杨晓波
审判员 陈淑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