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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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13民初3882号
原告:上***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路768号6幢B区10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934843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江宁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1332581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江宁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332470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道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制衣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上***道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道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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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