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悦降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梁景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张立河,该公司总经理。
***悦降噪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120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悦降噪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6月6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梁溪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2执299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2)京仲裁字第1200号裁决书]指定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缪 星
审判员 闵仕君
审判员 刘晓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同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