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悦降噪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悦降噪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财保39号
申请人:***悦降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路178-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31008349W。
法定代表人:梁景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金峰,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503-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32810659。
法定代表人:张立河。
申请人***悦降噪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单保函。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悦降噪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悦降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晓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庆明
书 记 员 盛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