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执3035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城区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673879590。
负责人:齐勇,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市莱芜市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凤城工业园广利路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91704867。
法定代表人:贺文华,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鑫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东城社区府前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343587906。
法定代表人:郑志刚,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982民初833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岳荣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东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