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莱芜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执83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莱芜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莱钢大道**。
法定代表人:贺文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山东金聖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沂源县。
济南市莱芜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7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济南市莱芜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70000元。
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经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公积金等查询,查明:冻结并提取被执行人***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现金价值11866.52元、***支付2000元,扣除执行费107.52元上缴国库,余款13759元已扣划至本院(2021)鲁0117执928号案件。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研雷
审 判 员 卢生洪
审 判 员 弭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学伟
书 记 员 王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