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莱芜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山东***律师事务所与济南市莱芜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7诉前调书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济南市莱芜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之前支付给山东***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费及案件代理费125000元。
因济南市莱芜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经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查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济南市莱芜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于2022年5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执行转破产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弭 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