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883号
原告:济南市莱芜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蹇照霞,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沂源县。
原告济南市莱芜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蹇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济南市莱芜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市莱芜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