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364号
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葛武街道办事处向阳路东(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皓,男,1991年5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男,1992年8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江苏皓、**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皓、**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辅绍贵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