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3139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葛武街道办事处向阳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581土木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71元,减半收取6185.5元,保全费4920元,合计11105.5元由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