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3139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葛武街道办事处向阳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581土木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苏0903民初313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的所有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的查封、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