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民终3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54年6月3日,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系***女婿。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南漳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花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959002129。
法定代表人:赵治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漳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路东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32731941B。
法定代表人:赵治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南漳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漳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19)鄂0624民初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双方有争议部分的造价是否应当予以扣减,一审判决对于扣减的项目及金额,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基于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争议部分的造价逐一进行解释说明后,重新作出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19)鄂0624民初8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539元、南漳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13元,均予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严庭东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梅若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