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24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2月8日,汉族,住南漳县。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9月9日,汉族,住南漳县。
被执行人:南漳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路东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32731941B。
法定代表人:赵治安,该公司经理。
***、***与南漳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624民初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南漳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20年4月1日前通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接到南漳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由南漳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若超过2020年4月1日南漳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书面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南漳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5000元。因南漳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南漳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如下的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南漳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漳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了查询,被执行人自动交纳了违约金5000元,该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
3.因需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房产占用的土地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且该抵押贷款尚未清偿完毕,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行为暂无法执行。
本院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并听取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兢
审判员 刘德兴
审判员 冯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红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