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民初1678号
原告: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88206607Q。
法定代表人:马冠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存洪,该公司不良资产经营部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军,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漳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路东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3273194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漳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花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9590021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原告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漳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漳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啟金
人民陪审员 赵学红
人民陪审员 徐家富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