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02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盈盛园林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西二环路与卧龙街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花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益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西街8868号。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潍坊盈盛园林石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益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5)潍城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益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山东益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