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盈盛园林石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益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潍城民初字第1310号
原告潍坊盈盛园林石业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益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丛延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