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盈盛园林石业有限公司

潍坊盈盛园林石业有限公司与潍坊中远置业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725执1207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盈盛园林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花盛,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中远置业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盈盛园林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中远置业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