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盈盛园林石业有限公司

潍坊盈盛园林石业有限公司、潍坊市世纪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2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盈盛园林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西二环路与卧龙街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花盛,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世纪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福润得大厦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凤,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盈盛园林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世纪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潍城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潍坊市世纪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2371元及违约金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潍坊市世纪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2020年1月3日、2020年4月16日、2020年5月1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潍坊市世纪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潍坊市世纪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2、2019年12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潍坊市世纪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G×××**号车辆一辆,车辆下落不明;2020年1月7日,经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潍坊市世纪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3、2020年5月12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0年6月2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潍城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伟平
人民陪审员  孙宏伟
人民陪审员  王格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李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