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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巨龙实业有限公司与横峰县双牛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4民初8999号
原告:浙江省永康市巨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徐工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应龙云。
委托代理人:徐霞,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横峰县双牛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岑阳镇解放西路417号。
法定代表人:严学平。
本院在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省永康市巨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横峰县双牛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省永康市巨龙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舒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