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4969号之二
原告:浙江博源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民兴集镇南鑫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83127421P。
法定代表人:江耀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加荣、徐敏,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双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岑阳镇解放西路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696059448G。
法定代表人:严学平。
原告浙江博源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双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博源农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博源农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20元,减半收取6060元、财产保全费4720元,合计10780元,由浙江博源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宇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传站
书 记 员 庄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