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贵州三星林业科技开发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102执252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在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贵州三星林业科技开发公司,住所地在贵阳市省林科元实验林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0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三星林业科技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200元,执行费46429元,共计426662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三星林业科技开发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266629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三星林业科技开发公司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4266629元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三星林业科技开发公司应支付的判决利息及迟延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