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11554号
原告:**,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爱新,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一般授权。
被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计生办大楼5-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37521038J。
法定代表人:徐利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晋,武汉市黄陂区城关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滠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汉北水晶城1,2栋1层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333443440N。
法定代表人:白正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溪县城关圣维多利亚水暖加工点,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玉田阀门二期。
经营者:王桐桐,男,199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诉被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滠阳投资有限公司、安溪县城关圣维多利亚水暖加工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