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威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0171号
原告:武汉威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建材新村74号。
法定代表人:熊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计生办大楼5-6楼。
法蒂代表人:徐利崇。
原告武汉威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武汉威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威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威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武汉威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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