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庐江县***种建材有限公司、***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2173号
原告:安徽省庐江县***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磙塘新村12号。
法定代表人:卢丽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计生办大楼5-6楼。
法定代表人:徐利崇。
原告安徽省庐江县***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省庐江县***种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庐江县***种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庐江县***种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省庐江县***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蔡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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