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9796号之一
原告:****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白沙洲大道烽火五金建材水暖市场A区2栋20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计生办大楼5-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