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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申14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镇人民街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计生办大楼5-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黄陂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红界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榨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红界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民初105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玲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 潆 书 记 员  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