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财保127号
申请人:湖北台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DLHRXL。
法定代表人:**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计生办大楼5-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37521038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台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纠纷,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259467.6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台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以人民币259467.6元为限:
中国工商银行武汉XX支行3202××××9020账户的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费1817元,由申请人湖北台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