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台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财保127号 申请人:湖北台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DLHRXL。 法定代表人:**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计生办大楼5-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37521038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台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纠纷,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259467.6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台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以人民币259467.6元为限: 中国工商银行武汉XX支行3202××××9020账户的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费1817元,由申请人湖北台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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