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23民初2625号 原告:**,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为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为湖北省宜昌市。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楚***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计生办大楼5-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37520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为湖北省黄陂区。 被告:**为,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诉被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复杂且被告***、**为地址不明,本案通过电子、邮寄、外出送达等方式无法直接向被告***、**为送达法律文书,2023年7月31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3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23年12月17日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43元,减半收取282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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