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民终120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大道中路。
法定代表人:**方。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5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 兰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朱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