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竹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九竹物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895号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6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九竹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18-5号软件园金牛座B座6楼602、6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公司)与九竹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长虹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九竹物联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6341元。申请人四川长虹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长虹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九竹物联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634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