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316号
原告:江苏坤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纬十八路。
法定代表人:金玉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敬平,高邮市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恒之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集中示范园区桑河路。
原告江苏坤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之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坤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坤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袁 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