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7784号
原告:海南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宁市礼纪镇三星村委会深西村经济社的牛古坑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67605672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87X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093.68元(已减半收取),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1509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