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执3695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海南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南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在限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此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 海 审判员 胡 鑫 审判员 顾 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