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喜县丰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闻喜县丰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3民初1485号之一
原告:闻喜县丰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东镇镇东姚村村口。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临猗县庙上乡,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喜县丰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向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以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向东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喜县丰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向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2元,减半收取计2531元,保全费1795元,共计4326元,由原告闻喜县丰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翔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