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喜县丰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闻喜县丰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3民初148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闻喜县丰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东镇镇东姚村村口。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临猗县庙上乡北贯村,农民。
解除保全申请人闻喜县丰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向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晋0823民初148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55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以已经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闻喜县丰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55000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翔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