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富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富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208号
原告: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3016、3017房间(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燕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冰,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富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与丈八一路东北角旺都D座8层803室。
法定代表人:严育娜。
原告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富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现原告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9元,由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相淑朝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