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龙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龙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百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703财保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连云港龙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宿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75393421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小水、**,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百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水运东路8号楼创业工场9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7113012M。
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连云港龙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百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苏0703财保4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百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杨陵区支行账号:6105××××1038账户内存款400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连云港龙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百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杨陵区支行账号:6105××××1038账户内存款400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连云港龙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百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杨陵区支行账号:6105××××1038账户内存款4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