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1308号
江苏***高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881民初5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高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苏***高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78751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109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主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共计80605元,支付申请人江苏***高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79515元,缴纳执行费109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81执130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5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