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7793号
原告:怀化市益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德善路五金水暖机电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R9MJA0U。
法定代表人:赵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沐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晟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工业集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P0MP98。
法定代表人:刘新祥。
原告怀化市益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晟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原告怀化市益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益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益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1元,减半收取计1,040.5元,由原告怀化市益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刘甜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