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晟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怀化康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晟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财保4号 申请人:怀化康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中方工业集中区众力创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MA4RFW948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湖南晟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P0MP9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怀化康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晟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在80万元限额内为申请人怀化康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化康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持相关证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晟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怀化康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沈 青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