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晟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怀化康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晟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312号 原告:怀化康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中方工业集中区众力创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MA4RFW948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晟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P0MP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化康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晟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怀化康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晟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康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晟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34元,减半收取5017元,由原告怀化康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潘 芳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