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3076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共和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1号湘麓国际花园二期酒店、公寓26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06010774X4。
法定代表人殷志。
被执行人广东省卓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金鳌路52号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BEG40A。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共和管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卓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长仲裁字第48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03714.91元及相应违约金、受理费1170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粤19执15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共和管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卓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1971执30768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沛潮
审判员 张 恒
审判员 杨方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林子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