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卓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共和管材有限公司、广东省卓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执158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共和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1号湘麓国际花园二期酒店、公寓26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206010774X4。
法定代表人:殷志。
被执行人:广东省卓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金鳌路52号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2BEG40A。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共和管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长沙仲裁会员会作出的(2021)长仲裁字第48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广东省卓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广东省卓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东莞市万江街道,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案指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长沙仲裁会员会作出的(2021)长仲裁字第488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晋城
审判员  胡炳辉
审判员  黎棣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浩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