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迈腾(深圳)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至爱空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至爱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5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至爱空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锦程路新三洋工业区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12B3E。
法定代表人:侯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至爱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宝深路99门牌号科陆大厦A座11层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226412。
法定代表人:侯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迈腾(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美兰商务中心大厦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55209。
法定代表人:欧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明,广东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洁莹,广东赫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侯波,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深圳市至爱空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至爱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迈腾(深圳)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侯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3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至爱空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至爱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依法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至爱空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至爱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鄢  宁  娟
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书民(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