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904财保11号
申请人:七台河市桃山区文龙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明街农贸市场综合楼1号楼1号商服。
负责人:文龙,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修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道***路988号金航财富大厦A-1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东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七台河市桃山区文龙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修正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大**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损害,防止被申请人江苏修正工程有限公司将财产转移,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修正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全厂固体废弃物存放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的工程款358,600元。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6933630181820220000006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修正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全厂固体废弃物存放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的工程款358,600元。冻结期间不得提取、转账等,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2,313元,由申请人七台河市桃山区文龙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