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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诺兴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恒信盛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3财保194号
申请人:新疆金诺兴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河滩南路477号汇玺小区BC2栋6层2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恒信盛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73号祥瑞苑小区1栋3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维吾尔族,1990年1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人新疆金诺兴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恒信盛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金诺兴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56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新疆金诺兴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金额256000元,并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恒信盛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6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00元,由申请人新疆金诺兴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马健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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