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024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伊力亚尔肉孜,男,1992年7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
被执行人:新疆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386号和枫雅居小区20栋902室。
法定代表人:贺安艺,该公司总经理。
伊力亚尔肉孜与新疆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024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的判决结果,新疆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于2021年12月12日前支付伊力亚尔肉孜租赁费60,020元,案件受理费1,965元由新疆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新疆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伊力亚尔肉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义务,但向本院申报了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委托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于2022年8月26日向新疆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61,895元未能实现,执行费830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疆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伊力亚尔肉孜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云 朱 马 洪
审判员 高   深   远
审判员 托力木西吐尔逊白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