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222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和田市。
被执行人:新疆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贺安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2民初8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任何财产。
三、2021年5月30日委托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工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土地,房屋,工商信息。
四、法院2021年6月23日依职权作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五、2021年6月25日在墨玉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办公室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
六、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信息。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申请执行人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人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2021年6月7日委托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号车辆,现无法执行,已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吴庆斌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阿卜杜杰力力拜克尔铁木尔
审 判 员 赛吾尔丁乃斯尔丁
审 判 员 依德日 斯 克热木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姑丽米 拉 麦麦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