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执1149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瑞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城区。
担保人***,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申请执行人阳泉瑞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30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阳泉瑞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525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作出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申请人借款52580元,***作出担保书,自愿为被执行人***担保。后被执行人与担保人拒不履行还款承诺书作出的承诺,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担保人***银行存款53826元(含案件受理费557元、执行费689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