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天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10-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汉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天鹅湖大道1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天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绿苑74号。
法定代表人朱福斌,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天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天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361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武汉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610元。
三、冻结湖北天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610元。
四、对上述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甘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辉